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
施工許可制度是監督建筑工程按照法定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的重要手段,強化施工許可制度的執行對建筑市場秩序的規范具有重大意義。為貫徹《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落實施工許可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現就規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基本建設程序
(一)各類園區的建設工程項目依法納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管,嚴禁園區建設工程以“封閉”管理、招商引資等為由違反基本建設程序。依法應當申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在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前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二)建設單位依法發包的工程可以申請整個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也可以就建設工程項目中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按標段分別申請施工許可;建設工程項目分期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按期分別申請施工許可。建設項目分別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各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標段工程的建設規模、工程投資額總和應當分別與建設項目的建設總規模和工程總投資額一致,并符合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將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一個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除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外,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中的鋼結構、裝修、幕墻、暖通、給排水、消防、智能化等分部分項工程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單獨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者專業承包單位。法律、法規規定允許單獨發包的專業工程,需辦理施工許可后方可施工。
(三)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工程總承包模式。建設單位可以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依法分階段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須在備注欄中加注工程總承包單位名稱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名稱。建設單位可以依法采用招標或者直接發包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企業,工程總承包企業可以在其資質允許的范圍內自行實施施工,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同意,將工程項目的施工業務擇優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
工程總承包單位自行承擔施工的,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為依據;工程總承包單位將施工部分分包給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以工程總承包合同和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及直接發包備案手續為依據。
二、依法辦理施工許可
(一)各地要嚴格執行《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審查和頒發施工許可證,不得“搭車”增設施工許可條件和審核程序。對于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設置的許可條件和要求,一律取消。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及時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1、依法應當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的,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鎮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審查合格。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建立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制并落實到人。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7、按照規定應當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本單位截至申請之日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者能夠表明其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增設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湖北省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現場踏勘工作暫行辦法》(鄂建文〔2010〕146號),對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條件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開工行為進行重點勘察。對工程現場不具備施工條件和違法開工的,應當按審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許可決定。
(三)嚴格審查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建設單位提供的到位資金證明不得以某一時點的存款資金證明代替。積極推行銀行保函、保險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同時需審核建設單位提交截至申請之日前無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對政府投資的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財政、發改等部門出具的建設資金落實證明材料。對政府融資性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建設資金落實的融資資金憑據。有條件的項目,可以在項目資金中單獨設立勞動者工資支付專用賬戶。
(四)根據《關于推進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監督方式改革的通知》(鄂建文〔2016〕77號)精神,不再把非國有資金投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或進場交易作為辦理合同備案、質量安全報監、施工許可或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前置條件。非國有資金投資工程直接發包的項目辦理施工許可證時,須提供直接發包批準手續。
(五)對依法通過競爭性談判或單一來源方式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頒發施工許可證。
(六)以特許經營、代建等其他模式建設的建筑工程,以及城中村中屬于集體土地性質的建筑工程,申請施工許可的單位名稱應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名稱一致,不得以投資單位、代建單位的名義申請施工許可。
(七)根據《關于實行施工許可網上辦理的通知》(鄂建辦〔2015〕222號)精神,施工許可證必須在《湖北省建筑市場監督與誠信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辦理,通過“一體化平臺”統一編號、自動生成施工許可證,打印時自動生成二維碼。施工許可證紙質證書采用住房城鄉建設部制定的新版施工許可證樣式,由各地自行印制。
三、加強施工許可的動態管理,加大執法查處力度
(一)加強施工許可管理項目巡查。對存在違法開工行為的,責令停止施工。補辦施工許可證前一律不得開工。補辦施工許可證,要嚴格按照2004年“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補辦施工許可證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要求辦理,且應滿足以下條件:
1、違法行為相關責任主體已經處罰并執行到位(已完工程補辦施工許可證時,按處罰上限處理);
2、符合施工許可發放所規定的條件;
3、已施工的工程,提供施工質量符合設計要求的證明材料;
4、經發證機關審查同意。
滿足以上條件補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在備注欄中注明補辦。
(二)建立完善施工許可變更管理制度。施工許可證信息變更應通過“一體化平臺”完成,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原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失效,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及主要項目管理人員的變更應到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嚴格執行《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項目標后履約行為監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號)。其他內容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并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變更內容、原因。
(三)加大后續監管查處力度。各地住建部門發現無證施工、項目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擅自變更、長期不到崗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嚴肅查處,并依規定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發現借施工許可搭車審批、影響效率、增加企業負擔等行為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要督辦整改,對存在嚴重問題的要發函督辦,并抄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
(四)提升服務能力。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服務意識、法律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嚴格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監督管理的程序和規定,省廳將不定期對審批備案、日常監管、檔案管理、執法監察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五)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制度。各縣市區制定出臺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須報市州備案,各市州制定出臺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須報省廳備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的通知》(鄂建辦〔2014〕243號)廢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