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建筑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重大隱患源安全管控技術要點
為深入推進全州“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有序開展,不斷提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效預防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現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恩施州建筑施工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重大隱患源安全管控技術要點如下:
一、強化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
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以下簡稱87號文)和省住建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辦〔2014〕43號,以下簡稱43號文)等規定落到實處,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一)規范方案編制與審批。施工單位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時嚴禁照搬照抄和網上下載套用。專項施工方案內容必須按照87號文第七條規定,由工程概況、編制依據、施工計劃、施工工藝技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勞動力計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等部分組成。組織專項施工方案編審工作時,必須按照87號文第八條之規定,嚴格執行編審程序,由施工單位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或公司技術員編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查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施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后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合格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各責任人在履行簽字程序時不得出現代簽現象,且審查意見必須明確。
(二)嚴格方案論證與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施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論證會,論證會參會人員必須按照87號文第九條之規定,形成會議簽到表和討論紀要。論證專家組成員必須按照43號文規定,在省、州兩級專家庫中選擇5名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且省級專家不得少于50%,并確定1人為組長,對主管部門中負有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出席。專家論證報告必須意見明確,且由以下幾部分組成:專家簽到表、專家個人意見書、綜合專家意見的合成報告、總包單位召集相關單位形成的簽到表、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形成的會議紀要和修改完善的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各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照43號文規定進行現場指導檢查、帶班施工和旁站監理;施工單位必須組織專家組成員到現場核實方案實施情況,留有記錄。施工后,施工、監理單位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
(三)嚴肅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對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在申請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時,必須通知住建管理部門安全監督機構,安全監督機構根據情況派員參加,并履行論證監督職責。各縣市住建管理部門必須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作為日常安全監管、巡查和督查的重點。對檢查中發現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不完善、無針對性、無操作性和不按方案施工的,或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組織專家論證、論證意見不明確、論證報告不全或不按論證意見實施的,應立即制止施工,并按照43號文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住建管理部門玩忽職守,不履行監管職責,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二、強化建筑施工腳手架及模板支架安全管理
(一)一般規定。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和模板支撐架組織實施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術規范》(JGJ162-2008)相關規定,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結構構件及立桿地基承載力進行設計計算,經審查合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組織施工。施工單位在組織實施時,要確保現場搭設情況與方案要求一致,施工企業項目部不得將腳手架、模板支架等專項工程施工全權委托勞務班組負責實施,專項施工必須在項目部技術、施工、安全等部門的指導下進行。監理單位必須按要求對進場的鋼管構配件材質、防銹處理及實施前的地基處理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加強實施過程中檢查指導與分段驗收工作,重點檢查架體穩固性,包括地基承載力、連墻措施和剪刀撐的設置情況。模板支架搭設完畢后必須組織監理和施工單位共同驗收后方可進行砼澆筑。
(二)鋼管材質要求。扣件式鋼管應采用現行國家標準《直縫電焊鋼管》(GB/T13793-2008) 或《低壓流體輸送用焊接鋼管》(GB/T3091-2008) 中規定的Q235 普通鋼管,鋼管的鋼材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2006 )中Q235 級鋼的規定,鋼管規格宜為Φ48.3×3.6,每根鋼管的最大質量不應大于25.8kg。
(三)新技術、新材料使用規定。對《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規定以外或暫無國家規范標準的新型建筑施工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結構型式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備案合格后方可投入現場使用。目前,經論證和備案合格的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租賃單位有恩施州武陵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恩施州方圓商貿有限公司、恩施龍建建設有限公司、恩施市貴翔鋼管租賃有限公司四家租賃經營單位,其經營的模板支撐材料為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興民偉業建筑設備有限公司和唐山市豐潤區鴻基高頻焊管廠生產的直插盤銷式支撐材料。各建筑施工、監理企業在使用過程中必須按照2014年10月18日專題論證會的相關意見組織實施,不得違規應用于高度大于5m的高支模,且施工總荷載和集中線荷載不得超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規定的施工作業過程中。
(四)吊籃腳手架使用規定。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202-2010)及相關安全檢查標準,使用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由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進行安裝和拆除作業。安裝完畢后,施工單位組織自檢,并由監理單位共同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使用過程中,監理單位要督促使用單位共同參與做好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工作。高處作業吊籃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嚴格編制并執行高處作業吊籃安全操作規程,杜絕違規違章操作。一是禁止使用自制簡易吊籃進行外墻裝飾裝修及其它高空作業,使用國家正規廠家生產的高處作業吊籃必須嚴格按程序管理,所有構配件必須是同一廠家生產產品;二是要加強檢測,確保防墜安全器、上限位裝置和安全繩等安全裝置有效性;三是要做好吊籃支撐懸掛機構承載力設計計算,嚴禁將屋面女兒墻或建筑物的挑檐邊作為吊籃懸掛支撐點;四是禁止將高處作業吊籃作為垂直運輸設備或超載作業,吊籃內嚴禁3人及以上人員同時施工,作業人員必須按要求配備和懸掛獨立安全繩等安全保護裝置;高處作業吊籃使用高度在60米及以下的宜選用長邊不大于7米的吊籃平臺,使用高度在100米及以下的宜選用長邊不大于5米的吊籃平臺,高度100米以上的宜選用不大于2.5米的吊籃平臺。
(五)懸挑腳手架安全要求。型鋼懸挑腳手架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30-2011)第5.6節、6.10節及其它安全檢查標準的相關規定,做好強度計算和搭設方案設計。型鋼懸挑腳手架專項施工方案,經審查合格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后方可組織現場施工。嚴禁型鋼懸挑腳手架搭設高度超過24m,當搭設高度超過20m的,專項施工方案需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實施。懸挑型鋼梁的安裝過程中,鋼梁的型號應采用16號及以上規格工字鋼(鋼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60mm),其外挑段長度不宜超過1.50m,錨固端長度不小于外挑段的1.25倍;鋼梁錨固端應從尾部端點計算,每隔200mm采用直徑不小于16mm的U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連續兩次將懸挑鋼梁錨固于鋼筋混凝土梁板結構上,錨固點樓板厚度不宜小于120mm,嚴禁在陽臺樓板上采取錨固措施;鋼梁外挑段前端應采用直徑不小于15mm鋼絲繩與上一層建筑結構作斜拉卸荷處理,兩端繩卡不少于3個,上一層建筑結構斜拉環應采用直徑不小于20mm的HPB235級鋼筋按《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50010預埋錨固;鋼梁外挑段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兩個能使腳手架立桿與鋼梁可靠固定的定位點,用于固定立桿。
三、加強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一是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且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使用登記手續的,一律禁止投入使用,禁止使用非原廠家生產或未得到原廠家許可的替代設備或配件;二是使用單位應重點加強對額定起重力矩為400kn·m及以下的塔式起重機的管理,發現其部件或整機存在無法彌補的缺陷或無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隱患,一律停止使用;當房屋建筑高度超過24m時,不得使用額定起重力矩為400kn·m及以下的塔式起重機;三是建筑施工現場禁止使用安全裝置不全的簡易起重設備,禁止使用門式立柱為三角形截面架體的物料提升機;四是建筑層數達到或超過12層,或建筑頂層樓面高度超過35m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須設置施工人貨電梯;五是在完全實施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規定前,全州在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含升降、附著)、維護、保養工作,必須由同一家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實施。
四、加強卸料平臺安全管理
(一)構造與尺寸要求。根據《建筑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程》(DB42/535-2009)規定,懸挑式卸料平臺幾何尺寸及結構要求應滿足:懸挑主梁為Ⅰ16#或[16#a,分布次梁為I10#或[10#;擋腳為I10#,長200mm,斜拉鋼絲繩為6×37Φ19.5,有效面積為7~9 m2,限載重量不超過800kg;主梁后端固定長度不小于1300mm,外端卡環固定點與檔腳的距離不小于平臺自結構外挑長度的4/5,內端卡環固定點與檔腳板的距離不小于平臺自結構外挑長度的2/3,主梁尾部錨固段壓點處采用 2 個(對)及以上 U 型鋼筋拉環或螺栓錨固,U 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直徑不宜小于Ф20(Q235A 級鋼);當荷載超過1000kg、構造尺寸超過規范規定或采用其它型鋼材料制作的卸料平臺,必須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方可使用,施工特別需要的,當承載力或構造尺寸嚴重超過額定要求的應由施工單位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使用。
(二)其它規定。一是在建項目懸挑式卸料平臺安裝完成后或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組織監理單位參與檢查驗收,形成共同驗收記錄,并懸掛驗收合格標示標牌,注明監控負責人。二是懸挑式卸料平臺安裝和使用期間,不得與外腳手架相連,使用期間應由專人進行檢查,發現鋼絲繩有銹蝕損壞,應及時調換,焊縫脫焊應及時修復,使用期間不得集中長時間堆放大量建筑材料。三是施工現場一般不得使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搭設落地式卸料平臺,若因現場施工需要或其它困難,必須經過計算且搭設高度不得超過5m。
五、嚴格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嚴格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2005),實施前按規范編制施工用電組織設計;施工用電按規范采用TN-S、三級配電、逐級保護供電系統;嚴禁使用自制的簡易配電箱用作施工總配電箱,三級配電箱、設備控制箱禁止使用電子式漏電開關;建筑施工配電系統中的PE接地點必須設置明確的標識,用電設備必須符合TN-S接零保護規定,確保三相設備使用五芯電纜,單相設備使用三芯電纜;相線、N線、PE線的顏色標記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相線L1(A)、L2(B)、L3(C)相序的絕緣顏色依次為黃、綠、紅色;N線的絕緣顏色為淡藍色;PE線的絕緣顏色為綠/黃雙色。任何情況下上述顏色標記嚴禁混用和互相代用;交流電焊機必須設置專用開關箱,開關箱內必須裝配防誤閘刀、空載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和防觸電保護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六、嚴格強化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2011)相關規定,參建單位要進一步強化消防安全管理,應確保施工現場建筑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達到A級防火標準,嚴禁使用夾芯泡沫彩鋼板搭設臨時設施(如宿舍、食堂、辦公用房、庫房等),嚴禁在未竣工的建筑主體內搭建臨時宿舍、售樓部及其它辦公和作息場所,施工單位按規范配備消防設施,確保施工現場環形通道和應急疏散通道暢通。
七、規范砼預制拼裝多用塔機基礎安全管理
在采用砼預制拼裝塔機基礎時必須嚴格參照《混凝土預制拼裝塔機基礎技術規程》(JGJ/T197-2010)及省《預制混凝土構件拼裝塔機基礎技術規程》(DB42/T972-2013)執行,拼裝基礎的預制構件必須達到各項技術要求,提供生產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使用單位在安裝使用前,必須提供相關地質資料,承載力的相關地勘報告;安裝單位必須出示合法經營證件和相關資質證明,安裝完成后,依法與使用單位簽訂“安全責任書”并填寫“使用前的交接記錄”及“安裝驗收備案表”,經與施工、監理單位共同驗收,填寫“砼預制拼裝多用塔機基礎驗收記錄表”后方可使用。
八、其它施工工藝要求
1、施工現場采用的新工藝、技術、工法、設備,無相關國定或地方相關行業標準的,必須按照《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專家論證。
2、人工挖孔樁施工必須嚴格按照《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94-2008)及住建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開挖深度達到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專項施工方案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