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專業化水平,有效防范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我廳制定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機械 “一體化”管理規定》(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維修保養“一體化”管理暫行規定》(鄂建設規〔2013〕1號)同時廢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5月7日
湖北省建筑起重機械 “一體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機械管理專業化水平,確保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保養各環節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機械 “一體化”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是指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安裝(含升降、附著)、拆卸、維修、保養等工作由一家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企業組織實施。
“一體化”企業是指具備相應建筑起重安裝專業承包資質、達到一定技術條件、能夠獨立承擔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的企業。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范圍內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的監督管理,縣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與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企業整合資源,兼并重組,做大做強。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六條 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承擔本規定中總承包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七條 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全面負責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對“一體化”企業、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承擔管理責任,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與“一體化”企業簽訂專業分包合同,明確“一體化”企業服務內容,監督“一體化”企業和使用單位履行各自安全生產職責;
(二)與“一體化”企業簽訂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安全協議書;
(三)向“一體化”企業提供擬安裝起重機械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四)會同使用單位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備案證明等文件;
(五)會同使用單位審核“一體化”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會同使用單位審核“一體化”企業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九)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十)監督檢查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行為。
(十一)組織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
(十二)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自行或督促使用單位辦理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
第八條 使用單位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負責,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與“一體化”企業簽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安全協議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二)制定和落實建筑起重機械使用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置相應的機械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機械設備管理人員,監督檢查“一體化”企業的設備維護、保養工作。
(五)指定專職機械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檢查建筑起重設備的安全、正常使用;
(六)對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檢查,發現建筑起重機械故障或者異常情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故障和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使用具備資格的建筑起重機械司機、信號工、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應專人專崗、定機定人。每名司機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八)督促本單位人員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機械。
第九條 “一體化”企業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性能、安裝拆卸、維護保養,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
(四)制定和落實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安裝前2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縣級及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六)組織實施建筑起重機械日常檢查和維護保養。日常檢查包括巡檢、月檢和季檢,維護保養應包括日常保養、定期保養、轉場維修保養等工作;
(七)對建筑起重機械自身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的安全可靠性負責;
(八)使用具備資格的建筑起重機械安拆工、司機、信號工和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
(九)及時發現和消除安裝、拆卸、使用過程中的機械故障和事故隱患。
第十條 由非“一體化”企業承擔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服務時,總承包單位應配備相應人數的維護保養人員,按照“一體化”管理要求,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做好記錄并建立檔案,同時對維修保養設施場地情況應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二)審核安裝企業、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三)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四)監督安裝企業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
(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情形嚴重的,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和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并有權在現場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暫時停止施工;責令總承包單位組織對該項目所有建筑起重機械進行全面排查,發現隱患立即整改。
第十三條 安裝企業(含“一體化”企業和非“一體化”企業)存在下列行為的,所涉及建筑起重機械一律停用,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因建筑起重機械安拆、維護不當或起重機械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而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安全隱患被責令停止使用后,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
(三)使用沒有經過產權備案或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起重機械;
(四)擅自改裝起重設備、破壞安全防護裝置;
(五)降級使用設備零件、部件、配件或使用不合格的設備零件、部件配件;
(六)其他嚴重降低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或設備安全性能的行為。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主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名錄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進入“一體化”名錄的企業,應具有與“一體化”級別相對應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六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定期發布各地推薦的“一體化”企業名錄。“一體化”企業名錄的發布工作仍按《關于做好湖北省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服務企業發布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辦〔2014〕60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大對“一體化”企業的監督管理,發現“一體化”企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管理存在重大隱患,應及時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實后立即清退出“一體化”名錄。
第十八條 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優先選擇“一體化”名錄的企業承擔建筑起重機械相關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企業的制度建設、安全管理、技術條件和非“一體化”企業承擔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服務時的人員配備應符合《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導則》(見附件)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維修保養“一體化”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企業安全生產技術導則
1 總則
1.1 為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導則。
1.2 本導則適用于在我省從事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服務的所有建筑起重安裝企業。
2 管理要求
2.1 “一體化”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各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設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機構,保證管理體系運行有效,確保企業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
2.2 “一體化”企業必須及時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的產權備案或變更,定期開展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性能評定,對達到使用年限或不能確保使用安全的建筑起重機械予以報廢,并依法辦理產權備案注銷手續。
2.3 “一體化”企業應建立搶修制度,及時發現、準確判斷并有效消除起重機械故障。
2.4 “一體化”企業應加強在用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檢查,監督、指導現場作業人員安全操作,加強信息化建設,運用智能監控平臺,實時掌握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情況。
3 檔案管理
3.1 “一體化”服務企業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做到“一機一檔”,確保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運行可追溯。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購銷合同(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產權備案證明等原始資料。
(2)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資料。
(3)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3.2 “一體化”服務企業應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一體化”服務合同及安全協議書。
(2)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3)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內容。
(4)安裝驗收資料。
(5)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 人員條件
4.1 “一體化”企業應及時開展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增強自身技術能力。
4.2 “一體化”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配備專業齊全、人數合理的管理隊伍和特種作業人員隊伍,并為員工配備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1) 一級“一體化”企業應配備下列各類技術人員:建筑起重機械維修工不少于6人,電器維修工不少于3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不少于18人,信號司索工不少于6人。
(2)二級“一體化”企業應配備下列各類技術人員:建筑起重機械維修工不少于5人,電器維修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不少于12人,信號司索工不少于4人。
(3)三級“一體化”企業應配備下列各類技術人員:建筑起重機械維修工不少于3人,電器維修工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不少于6人,信號司索工不少于2人。
4.3 非“一體化”企業承擔建筑起重機械安拆“一體化”服務的應配備下列人員:
(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的人員配備:專職安全員1人、安裝拆卸工3人、司機和信號司索工各1人。
(2)總承包單位的人員配備:司機和信號司索工各1人、建筑起重機械維修工2人、電器維修工1人。
5 設備、場地條件
5.1 “一體化”企業應當具有一定數量技術性能良好、質量穩定、安全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機械和一定規模的維護保養場地。
(1)一級“一體化”企業有可供租賃的400KN.m以上塔吊、施工升降機、門式起重機的總數不少于80臺(設備可自有、聯營或租賃),有維護保養設施及場所面積不少于5000 m2。
(2)二級“一體化”企業有可供租賃的400KN.m以上塔吊、施工升降機、門式起重機的總數不少于50臺(設備可自有、聯營或租賃),有維護保養設施及場所面積不少于3000 m2。
(3)三級“一體化”企業有可供租賃的400KN.m以上塔吊、施工升降機、門式起重機的總數不少于30臺(設備可自有、聯營或租賃),有維護保養設施及場所面積不少于2000 m2。
6 附則
6.1 建筑起重機械“一體化”企業的安全管理,除執行本導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