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實施細則(試行)
1 總則
為加強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質量監督行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建設部《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導則》和《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20411-2007),制定本工作實施細則。
本工作實施細則適用于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節能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工程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本細則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 監督注冊
2、1 建筑節能工程應辦理監督注冊手續。未辦理監督注冊手續的建筑工程不得施工。
2、2 辦理注冊登記時除按《湖北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程序》注冊要求提交的資料外,針對節能專項還應同時提交下列注冊資料。
1、建筑節能計算報告書
2、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
3、建筑節能材料清單明細表
2.3 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監理實施細則應有專項節能施工組織方案。
3 施工階段監督內容
3.1 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監督除應執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等規定。
3.2 質量監督機構應根據本州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情況、監督注冊時提交的節能相關資料制定監督工作方案,監督方案中應明確:
1、隱蔽檢查的部位和方式
2、重點監督控制部位及方式
監督方案應在第一次監督工作會議上交底明確。
3.3 質量監督機構應督促各方責任主體履行質量責任,加強事前控制,把檢查各責任主體的節能工作行為放在首位,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是否按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經審批的節能施工技術方案組織進行施工,使用功能是否滿足要求。
2、涉及建筑節能效果的設計變更重新報審和建設、監理單位確認情況。
3、建筑節能工程施工專項方案及建筑節能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編制、審批情況。
4、建筑節能專業施工人員崗前培訓及技術交底情況
5、建設、設計、施工(含分包)、監理等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對建筑節能示范樣板的確認情況。
3.4、質量監督機構對節能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以巡查為主要方式,采取抽查施工作業面的施工質量與對關鍵部位重點監督相結合的方式,按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制要點(附件1 )的要求進行。重點檢查內容是:
1、隱蔽工程與樣板工程的檢查驗收;
2、對保溫層厚度、細部構造、門窗“三性”、連接及熱橋部位、熱工性能、施工工藝工法等的符合性進行隨機抽查。
3、質量控制資料及相關產品的節能要求指標;
4、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保證資料進行抽查:
①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②新型材料的型式檢驗報告
③復檢項目的技術性能檢測報告。需要復驗項目見建筑節能工程進場材料檢測項目見附件2,取樣及試件要求見附件7。
4 質量問題的處理
4.1 監督檢查發現違反規范標準的一般問題,應當下達《建筑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并督促責任單位落實整改。
4.2 監督檢查時存在下列現象之一時,應下達《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局部暫停施工通知》:
1、違反規范標準中“強制性條文”。
2、沒有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按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擅自修改設計。
3、未進行建筑節能專項備案、建筑節能設計變更未按程序進行變更圖審和備案。
4、沒有建筑節能專項施工方案、沒有做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示范樣板。
5、未按規范標準要求進行相關節能檢測。
經現場檢查,整改到位,質量監督機構下發《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復工通知》后方可復工。
4.3 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嚴重質量違規行為,監督機構應報告建設主管部門,由建設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5 節能專項驗收及備案
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2007)及配套的驗收規范執行,竣工時應進行節能工程專項驗收,未進行節能專項驗收的工程不得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驗收。
5.1 建筑節能工程驗收應滿足以下條件:
1、施工單位出具有建筑節能工程竣工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3
2、設計單位出具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4
3、監理單位出具有建筑節能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報告樣式見附件5
4、圍護結構各組成部分的節能構造實體檢驗、熱工性能現場檢測全部合格。
5、嚴寒、寒冷和夏熱冬冷地區的外窗氣密性現場實體檢測合格。
6、采暖、通風與空調、照明系統檢測合格。
7、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已經整改且符合要求;
8、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和文件、相關圖像資料完整。
5.2、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相應的資料應作為單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歸檔。
5.3 節能工程的驗收組織與程序同其他分部工程的驗收,監督機構應對驗收過程實施監督。
5.4 監督機構應對節能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測、對觀感質量進行檢查。并形成相關記錄。
5.5 質量監督機構應在節能工程竣工專項驗收合格后出具質量監督報告。質量監督報告見附表6。其內容應包括:
1、節能工程概況
2、各質量責任主體行為執行程序和標準情況
3、監督方案執行情況
4、節能工程質量技術檔案資料抽查情況
5、節能工程質量的整改、質量事故處理和不良記錄情況
6、竣工驗收監督評價
7、監督結論及建議
5.6 節能監督檔案
監督檔案是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檔案的組成部分,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 建筑節能工程項目監督工作方案;
2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監督抽查(包括監督檢測)記錄;
3 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分部驗收監督記錄;
4 節能分部施工中發生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的有關資料;
5 建筑節能工程監督過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資料。
5.7 單位工程在辦理竣工備案時應提交下列節能相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1、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登記表
2、設計單位出具的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檢查報告
3、施工單位出具的建筑節能施工驗收報告
4、監理單位出具的節能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5、節能工程質量保修書和使用說明書
6、節能工程檢測報告
7、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
本細則由恩施自治州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階段質量控件要點
2、建筑節能工程進場材料檢測項目一覽表
3、建筑工程節能竣工報告(施工單位)
4、建筑工程節能質量檢查報告(設計單位)
5、建筑工程節能質量評估報告(監理單位)
6、建筑工程節能質量監督報告
7、主要節能材料檢測樣品要求一覽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