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恩施州建發[2007]23號
各縣市建設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
管 理 辦 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恩施州政發[2006]6號)及現行的國家、省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質量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州、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配合做好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執行國家標準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所生產的產品實施定期監督檢查,接受社會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產品質量的投訴和舉報。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的運行狀況,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二)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執行國家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并可組織有第三方檢測機構參與的對比試驗,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對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對重大質量問題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五條 凡在本州行政區域內進行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企業,必須持有效的資質證書到州、縣市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
第六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必要的技術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建立材料、生產、設備、銷售四大臺帳。嚴格按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資質等級要求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七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按有關規定簽定供需合同,供需雙方須嚴格按合同履約。
第八條 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應當由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自行采納,任何單位不得指定材料生產廠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九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加強對原材料的管理,所有原材料必須根據相關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驗收和檢驗,做到合格證與檢測報告對應,并有記錄。檢驗合格后的方可使用。驗收和檢驗資料存檔備查。出現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的質量信息,應及時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并附加相應的檢驗報告。
第十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必須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一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混凝土專項實驗室必須通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并取得計量合格證。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并設有專職技術(質保)負責人,主要人員變更時應及時將變動后的相關材料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備案。應將試驗任務量的30%對外送檢,由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委托合同和檢測資料應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攪拌樓計量設備的精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計量器具除按有關規定委托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檢定外,還應做好企業的自檢工作。
第十三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材料員、檢測員、質檢員必須經過培訓后持證上崗。
第十四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質量檢驗分出廠檢驗和交貨檢驗。
(一)出廠檢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設置專人,根據技術標準和合同要求對出廠的商品混凝土的拌合物性能和強度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結果應作記錄并存檔備查。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廠。
(二)交貨檢驗。交貨檢驗應有供需雙方代表參加,混凝土試樣應在交貨地點見證取樣,進行標準養護后送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五條 預拌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在監理單位的監督下,會同生產單位對進場的每一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聯合驗收。驗收合格后,施工、監理及生產企業的相關人員應在《預拌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記錄》上會簽。驗收內容包括:
(一)確認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數量。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應記錄相應的技術參數。
(二)查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時間,記錄攪拌運輸車的進場時間和卸料時間。預拌商品混凝土的運輸時間(拌和后至進場時)超過技術標準或合同要求的,應當退貨。
(三)測定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混凝土入模時的坍落度不滿足合同要求時,預拌商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單位認為合同規定的坍落度無法滿足泵送要求而需調整坍落度時,在征得建設(監理)單位同意后,需重新試配合格,方可通知生產企業調整。
(四)檢測預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驗收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理)單位和生產單位的見證下,根據技術標準的要求對進場預拌商品混凝土進行見證取樣并編號,待養護到期后及時送檢,檢驗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強度。取樣記錄由三方共同會簽。混凝土拌和物特殊要求項目的檢驗按供貨合同約定進行。
第十六條 工程交工時,有關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使用單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單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匯總表。
(二)合同及合同審查資料。
(三)原材料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
(四)原材料檢驗、復驗報告。
(五)混凝土配合比報告。
(六)混凝土出廠檢驗強度試驗報告、強度評定統計結果。
(七)交貨檢驗記錄。
(八)商品混凝土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證明書中必須填寫混凝土強度等級,入泵坍落度、凝結時間、泌水與壓力泌水、表觀密度、含氣量等拌和物性能指標)。
(九)商品混凝土交貨檢驗強度試驗報告、強度評定統計結果。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