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恩州建發[2006]72號
各縣市建設局,州、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安全監督站,州審圖事務所:
為保障基坑工程的施工安全,維護鄰近建(構)筑物和公用市政設施的正常使用,確保周邊單位、居民及施工人員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北省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7號)及湖北省《基坑工程技術規程》(DB42/159-2004)等法律、法規及技術標準的規定,結合我州實際,現就加強基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基坑工程系指開挖深度超過5米(含5米)的基坑,或深厚軟弱土層分布超過3米(含3米)的基坑工程及其它設有地下室的建(構)筑物的基坑工程。其包含內容有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支護設計與施工、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治理、周圍環境監測與保護、土方挖填等。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基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監測、施工單位(包括承擔主體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單獨進行的基坑工程招標發包或總承包單位依法進行專業分包的,其協調工作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承擔分包專業承包的企業不得再進行專業分包。
三、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委托有專業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進行基坑支護工程設計,并經審圖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咨詢論證。施工單位根據基坑支護工程設計,制訂基坑工程施工方案,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并將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報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四、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辦理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基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五、基坑周邊環境安全責任由建設單位負責承擔。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對鄰近建(構)筑物的現狀進行周密的調查、測繪或攝像,并作好詳細記錄。必要時應有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安全鑒定。基坑開挖或支護施工完成后,因建設資金等問題可能造成其長期暴露或超過支護設計安全期而危及周邊環境安全的,建設單位應主動回填,并承擔因未能及時回填而發生安全事故的相應責任。
六、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提出書面論證咨詢意見后,施工單位應根據論證咨詢意見進行完善,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方可實施。
七、從事基坑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勘察、設計資質。從事監測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有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并通過計量認證,所提供的監測數據應科學、公正、準確、及時。
八、基坑工程設計應遵循國家及地方相關設計規范、技術標準,滿足基坑整體穩定性和周邊環境安全的要求,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則選擇最佳方案。
九、基坑工程設計文件應按基坑安全等級明確結構變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觀測的允許值以及臨界狀態報警值,并對施工組織、開挖程序、監測內容提出具體要求。
十、勘察單位必須做好勘察報告提交后的服務工作,主動參加基坑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異常情況時的研究、處理等活動,必要時應進行補勘。
十一、建設單位應向勘察單位提供鄰近建(構)筑物和公用市政設施以及地下管線等隱蔽工程的有關資料,并承擔因提供資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應責任。
十二、建設單位應組織基坑工程設計單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確需對基坑工程設計文件進行重大修改、變更時,建設單位必須對變更后的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圖紙報送審圖機構組織原專家組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實施。
十三、施工單位應依據基坑工程設計文件、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及環境資料,編制出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組織設計,從施工方法、施工程序、進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進行有效控制。對鄰近建(構)筑物及設施應有周密的保護措施;對地面堆載、地表水、地下水應有詳細的控制措施;對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地區的工程應有控制險情的應急措施。施工組織設計必須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定簽章,并經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批認可。
十四、基坑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照經設計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變更經審查合格并備案的設計文件。因地質情況的復雜性和不可預見性,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如發現現場實際情況與勘察、設計依據不符,應及時會同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監測等單位研究處理。
十五、基坑工程施工變形監測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監測單位應根據工程和水文地質條件、基坑安全等級、基坑周邊環境和設計文件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安全可靠的監測方案,并嚴格按認可的方案組織實施。
十六、基坑工程開挖完成后應及時澆筑底板、修建地下結構,嚴禁長期暴露。地下結構完工后,要盡早回填(有“后澆帶”的工程,也應分期回填),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十七、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基坑工程的管理,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不得指定或隨意減少監測項目。
十八、監理單位必須加強對基坑工程全過程的監理。嚴格按經審查合格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監督施工;督促施工單位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及各項措施落實到位;針對工程特點,制訂監理細則和實施旁站監理;及時掌握監測數據、分析意見,發現問題應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出現險情應及時下達暫停令,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九、參建責任單位若有違法違規、違章作業或違反本通知等行為,建設主管部門將督促其及時整改,并依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同時按相關規定將不良行為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二十、建設單位申請基坑工程單項施工許可證時,除按提交一般建設工程相關資料外,另需報送以下資料:(1)基坑工程設計文件;(2)通過專家論證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
二十一、此通知要求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與州建委聯系。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