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建設局,本委有關科室、委屬各單位:
《恩施自治州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同意,現予以印發,請你們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恩施自治州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我州建筑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全州建筑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筑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州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裝飾裝修和維修改造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裝飾處理與功能完善以及對室外環境美化的工程建筑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裝修的工程其范圍包括下列工程:
1、建筑防火工程;
2、建筑防水工程;
3、建筑抹灰工程;
4、室內吊頂工程
5、室內輕質隔墻工程;
6、建筑門窗工程;
7、飾面板(磚)工程
8、幕墻工程;
9、室內外涂料油漆工程;
10、樓地面鋪裝工程;
11、衛生器具及管道工程;
12、裱糊與軟包工程;
13、室內電氣設備及水、電安裝工程;
14、家具陳設及室內裝潢工程;
15、環境園林工程;
16、戶外廣告制作安裝工程。
第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造價咨詢單位和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建筑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安全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并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 各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裝飾裝修管理的職能機構,在各級建設行政行主管部門的領導下,代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本行區域內的建筑裝飾裝修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管理。
第六條 各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有關建筑裝飾裝修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受理和審查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企業及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申報,負責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管理、維護建筑裝飾裝修市場秩序,參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受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備案、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開工許可和竣工核準以及室內裝飾環保安全審批,監督檢查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及有關責任主體履行職責的情況,查處在建筑裝飾裝修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施工許可
第七條 新建建設項目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共同發包,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獨立發包的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參照執行建設部《工程建設報建管理辦法》。
第八條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結構和改變原使用功能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或相當原設計單位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供拆解加固設計方案,無設計方案不得開工。
原有房屋裝飾裝修必須在開工前對房屋進行質量安全檢查,關系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原有建筑物的裝飾裝修如:學校,幼兒園,體育館,商場(店),辦公樓,住宅樓,賓館,酒店,劇院,會展中心,文化活動中心,車站碼頭,舞廳酒吧,茶樓餐館等開工前必須由具有相應房屋鑒定資質的機構對原有建筑物進行質量和安全度鑒定,未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或鑒定原有建筑存在安全隱患的,不得進行裝飾裝修。
第九條 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監督部門辦理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對于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三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和承包
第十一條 凡從事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進行資質審查,并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承包工程。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筑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 下列裝飾裝修工程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通過政府招投標中心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五)涉及公共利益的裝飾裝修工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 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竟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四章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安全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提供與裝飾裝修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裝飾裝修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具有法定資格的建設工程設計審查機構審查,施工圖文件未經審查批準,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筑裝飾裝修質量。
第十九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中選用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構件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有特殊要求的裝飾裝修材料,專用設備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必須按現行的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規范設計,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必須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并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質量、安全注意事項。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要求和施工合同約定,對裝飾裝修材料,裝飾裝修構配件、設備等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裝飾裝修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裝飾裝修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安全許可證,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辦理施工安全措施審查,施工安全措施審查不合格者,不得辦理施工許可。
第二十五條 質量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 ,對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進行質量和安全監督。
第二十六條 獨立發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應當在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和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下,按下列程序組織質量驗收:
(一)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自行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評定,并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驗收報告。
(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驗收報告后,應由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進行工程驗收。
(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
(四)與主體建筑工程總體發包的裝飾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按現行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規定備案。
第二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五章 資質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和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業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裝飾裝修活動。
第二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資質包括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設計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施工資質分為一、二、三三個等級。
第三十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許可的工程范圍為
(一) 甲級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裝飾裝修設計項目的范圍不受限制。
(二) 乙級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工程設計二級及二級以下的民用建筑裝飾裝修設計。
(三) 丙級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承擔民用建筑設計等級三級及三級以下的民用建筑工程裝飾裝修設計。
第三十一條 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許可范圍:
(一)一級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可承擔各類建筑室內、室外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工程除外)的施工。
(二)二級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1200萬元及以下建筑室內、室外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除外)的施工。
(三)三級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可承擔單位工程造價60萬元及以下建筑室內、室外裝飾裝修工程(建筑幕墻除外)的施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幕墻工程,建筑裝飾裝修造價咨詢,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建筑室內環境檢測施工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等資質按建設部有關規定申請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施工企業和中介服務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的施工和中介服務活動。
第三十三條 資質申請和審批:
(一)建筑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申請資質。
(二)新設立的建筑裝飾裝修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新設立的建筑裝飾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三)建筑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建筑裝飾裝修設計資質甲級由建設部審查核準并頒發《建筑裝飾裝修甲級設計資質證書》,乙級及以下由省建設廳審查核準并頒發《建筑裝飾裝修乙級(丙級)設計資質證書》。
(五)建筑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一級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頒發《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二級及以下資質由省建設廳審核備案,頒發《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裝飾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留和沒收《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
第三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實行年度核查制度。
第三十六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年度核查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三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企業連續三年核查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三十八條 州外來我州從事建筑裝飾裝修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的企業和個人,必須持《建筑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工商營業執照》,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登記。
第三十九條 建筑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和個人應按照省州物價、財政部門核定的標準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繳納管理費。
各級建筑裝飾裝修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范圍,依法進行管理,持證上崗,嚴格按標準收費,無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裝飾裝修行政執法證的,企業可拒絕檢查、管理。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將工程肢解發包的,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或者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使用的,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或《湖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或者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或者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未取得原設計單位或有資格審定的設計單位的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材料裝飾裝修,或不按設計圖紙或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或者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處罰。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予以處罰:
(一)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四)工程項目必須實行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家庭裝飾裝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