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建委(建設局):
為加強全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制定了《湖北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二○○九年六月三日
抄送:廳辦、政策法規處,省建管局,省質安總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子2009年6月5日印發
附件:
湖北省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預拌商品混凝土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運輸和施工活動,以及實施對該活動的質量監督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下稱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過計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商品混凝土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混凝土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市(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對商品混凝土質量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規定的范圍內組織商品混凝土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資質的不得生產銷售商品混凝土。
第六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設立質量管理部門和試驗室(如設立商品混凝土攪拌分站的,必須獨立設置試驗室),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并編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及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七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對主要設備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保持設備完好。攪拌計量設備的精度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計量器具除按規定委托法定計量部門進行檢定(或校準)外,還應做好企業的自檢工作。
第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規定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并持證上崗。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部門應加強原材料和生產、運輸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商品混凝土供應質量。
第三章 生產和運輸質量控制
第九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混凝土標準、規范要求組織生產,對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過程質量負責。
第十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嚴格控制原材料(包括外加劑和摻合料)質量,做好原材料進場驗收記錄(包括廠名或產地、品牌規格、數量、出廠質量證明書和有效期內質保書)。進場原材料取樣和檢驗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范、標準規定,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技術標準、供貨合同等要求設計配合比。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可根據常用材料,通過系統試驗制訂出常用配合比表,但應定期驗證或根據材料的變化及時修正,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調整應依據充分、方法正確、手續齊全。
第十二條 商品混凝土配合比首次使用時應進行開盤鑒定,開盤鑒定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試驗、質檢、生產等部門人員參加。開盤鑒定應做好相關記錄,合格后方可生產。
第十三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定期對商品混凝土強度及其它性能進行統計分析,按國家有關規定控制商品混凝土質量,采取措施改進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及質量保證能力。
第十四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科學調配運輸車輛,保證商品混凝土供應的連續性。商品混凝土運輸過程中嚴禁加水。
第四章 交付與驗收
第十五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銷售商品混凝土時,供需雙方應按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針對商品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并提供使用說明書和施工注意事項等資料。
第十六條 商品混凝土出廠檢驗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負責。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 按照《預拌混凝土》(GB/T14902)規定,對出廠檢驗的商品混凝土強度試件進行留樣、制作、養護和試驗,并出具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試件應予以清晰標識并逐一登記,試件編號應連續,不得出現缺號、重號以及無標識的試件。
第十七條 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必須進行交貨檢驗。
(一)交貨檢驗由建設(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共同進行。
(二)交貨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施工單位提供每車商品混凝土的發貨單。
(三)交貨檢驗三方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及合同要求,確認商品混凝土的品種、類別、數量、質量指標等,并在發貨單上簽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用于交貨檢驗的商品混凝土試件應按有關標準及見證取樣規定進行取樣、制作和養護,并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其強度作為相應代表批量商品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的依據。
(五)施工現場不得留有未標識的商品混凝土試件,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代替施工單位制作、養護商品混凝土試件。
第十八條 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在供貨后應按合同規定時間向施工單位提供“商品混凝土出廠合格證”和有關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第五章 施工質量控制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規范要求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對商品混凝土施工質量負責。在商品混凝土澆筑過程中,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或施工單位因故停工,均應及時通知對方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條 商品混凝土進入施工現場,任何人不得隨意加水或采取其它措施變更配合比。如確有需要進行坍落度調整的,必須由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進行調整。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商品混凝土澆筑、養護、檢驗過程進行監理。重點工程或特殊部位商品混凝土施工,必要時監理單位可到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進行現場監理。交貨檢驗、商品混凝土澆筑時,監理單位應履行旁站監理的職責,對不符合要求的行為應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施工、監理單位發現商品混凝土有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監督機構應加強對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監督機構對商品混凝土生產質量和施工質量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抽查其生產過程的相關資料和數據等;
(二)要求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組織試驗能力比對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強度抽樣檢驗;
(四)對商品混凝土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抽查;
(五)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六)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 監督人員對每次檢查的情況應做好記錄,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并督促整改;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并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后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商品混凝土生產、運輸和施工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投訴或舉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接到投訴或舉報后,應按有關程序和規定進行調查取證,并根據查實的情況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監督機構工作人員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