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等相關國家標準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07]158號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區建設局:
根據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的通知(建辦標函[2007]302號)要求,現結合本省實際,就做好《規范》的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認識《規范》發布實施的重要意義。《規范》的發布實施,進一步完善了國家有關建筑節能的標準體系,不僅為建筑節能工程施工的質量驗收提供了統一的技術要求,也為落實建筑節能設計標準提供了有力的技術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手段,對強化建筑節能管理,保障建筑節能工程質量,實現建筑節能目標,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各市、州要把《規范》的宣貫、實施及監督工作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依法行政和推進建筑節能的一項重要工作,加強領導,在建筑活動中認真貫徹執行。
二、要重視抓好《規范》的宣貫培訓活動。開展宣貫培訓是確保有關人員準確理解、掌握并貫徹實施《規范》的基本要求。今年8至9月份省建設廳將分期分批組織開展宣貫培訓活動,對全省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及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輪訓一遍。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節能管理機構由省建設科技發展中心負責組織培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由省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組織培訓。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確保培訓時間、人員、內容的“三落實”,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和效果。今年主要宣貫培訓《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全國民用建筑工程設計技術措施 —— 節能專篇》、《國家建筑標準設計節能系列圖集》、《聚氨酯硬泡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導則》等四項國家標準及標準圖集。
三、要嚴格《規范》的貫徹實施。《規范》實施后開工建設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開工建設但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尚未開始施工的,應當嚴格按照《規范》的要求或相應的地方標準進行施工質量驗收,不符合強制性條文規定或驗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備案或交付使用。對《規范》實施前已開工建設且節能分部工程已開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備條件的,可以按照《規范》進行施工質量驗收。各市、州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3號)、《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建設部令第81號)、《湖北省建筑節能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8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責任,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監理、檢測、質量監督、驗收等各環節實施《規范》的監督管理,確保《規范》的貫徹執行。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規范》實施情況的專項檢查或抽查活動。對不執行或不嚴格執行《規范》的情況,要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或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