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及行政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經濟貿易、交通、建設、水行政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
第六條對項目法人依法自主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履行項目招標核準(審批)手續,其他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對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實行事前核準、事后備案及重大項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
第八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一)大中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規定的項目中,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信項目;(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十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三)體育、旅游等項目;(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十一條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十二條國家融資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三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的范圍包括:(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四條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二)抗洪、搶險、救災的應急工程項目;(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四)建設項目的勘測、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五)國家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符合上述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時,應提出不招標的申請,說明不適宜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規模標準進行部分調整。市、州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不得縮小本辦法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
第十七條貨物、服務項目的強制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由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招標程序、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十八條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編制和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提出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二)編制招標文件;(三)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四)向招標人遞交投標申請;(五)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六)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和相關資料,組織投標人進行現場勘察,并對相關問題作出說明;(七)編制投標文件,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投標;(八)組建評標委員會;(九)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十)按評標委員會的意見確定中標人;(十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后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貨物、服務項目的招標投標,參照上述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和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發布。
第二十條省重大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一)因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二)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三)涉及國家機密或專利權保護的;(四)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的;(五)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在省保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具體包括:(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者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五)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及有關法規規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對招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核準后,招標人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一并報送下列書面材料:(一)招標人營業執照;(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四)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定標后,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二)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實行資格預審的);(三)招標文件;(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五)中標結果。
第四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一)指導協調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法規、規章和政策,提出必須招標的項目范圍和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招標的項目范圍,指定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發布的媒介并對其實施監督,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二)重大項目招標投標專項稽察職責。組織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工程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三)查處違法行為職責。依照管理權限受理有關方面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投訴,查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時,一并核準項目的具體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活動進行監督執法,具體職責分工如下:(一)工業(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分別由經貿、水行政、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進口機電設備采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由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四)凡使用財政性資金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項目,由財政部門負責進行監督管理。屬于國家垂直管理的產業和行業以及其他新行業、新領域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培育和規范招標代理機構,嚴格資質管理。招標代理機構應依照《招標投標法》和國家規定的要求設立。
第二十八條各類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二)從事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的國內設備、材料等貨物招標業務以及從事與項目有關的進口機電設備招標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認定;(三)從事與政府采購、藥品采購發包等招標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項目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項目審批部門按照職責范圍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不按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事前核準手續的或者報送的書面材料有遺漏的,項目審批部門要求其補正;不及時補正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按本辦法規定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項目審批部門要求補正;拒不補正的,給予警告,并視招標人是否有《招標投標法》第五章規定的違法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
(二)不在國家和省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
(三)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
(四)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五)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的。
第三十四條指定媒介無正當理由拒絕發布招標公告或無正當理由延誤招標公告的發布時間的,由省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指定。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辦理招標事宜的,以拒絕辦理工程建設有關手續或者其他方式非法干預招標人自行招標活動的,由縣以上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招標投標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或者向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六條依照本辦法對招標投標活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